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2號
- 聲請人
- 雋洋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㈢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4792776至4792875號之支票共100紙,聲請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1件為證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未記載金額,亦未記載其發票年、月、日,有其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即屬無效之票據,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則揆諸首開說明意旨,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