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向虹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詔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柏超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司票字第36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柏超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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