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請人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聲請人
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相對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石金珠」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宜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