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昕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瑋
- 訴訟代理人
- 賴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5 萬6,76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原告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將發票日106 年10月16日、票號CU0000000 、票面金額191 萬2,500 元、指定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之本票一紙,歸還被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6 萬9,2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7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8 萬8,714 元,應再繳納1 萬8,062 元,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