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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被告
拾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璋
訴訟代理人
石益成
被告
傅晏緹即裕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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