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永祥朱慧真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送達代收人
鍾詩瑩
聲請人
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石金珠
送達代收人
鍾詩瑩
相對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送達代收人
謝華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八號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六號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