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蓁
- 送達代收人
- 鍾詩瑩
- 聲請人
- 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石金珠
- 送達代收人
- 鍾詩瑩
- 相對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蓮
- 送達代收人
- 謝華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八號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六號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