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鄭雅惠
- 相對人
- 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德湖
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本
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6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訴訟終結後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詹本印與宏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之訴訟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6號判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
三、經查,聲請人非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之當事人,此有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6號判決影本在卷可參。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其為上開案件之利害關係人,即與上揭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