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林永祥

  • 當事人
    黃健治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守仁吳廣義張忠恒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柯承恩方國健蔡士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被   告 王守仁 被   告 吳廣義 被   告 張忠恒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柯承恩 被   告 方國健 被   告 蔡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0號2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 系統列印資料附卷可核,其餘被告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住址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