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喬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炳河
- 送達代收人
- 徐郁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李賜美公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8 年訴字第1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