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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
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起訴,未表明被告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補正書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兼特別代理人甲○○於起訴前之106 年7月2日死亡,且原告為被告國產租賃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經本院裁定駁回),起訴難謂合法,經本院於108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 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對被告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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