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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葛耀陽

  • 原告
    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
  • 被告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鄭瑞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 訴訟代理人 何芝淇 被 告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田永彬律師 參 加 人 鄭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所為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負擔。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8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 二、查本院111年3月1日所為判決主文欄漏未諭知訴訟費用及參 加訴訟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86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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