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告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春霖
被告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請求辦理分割亦應屬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請求被告將彰化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溪頭段79-1、79-2建號之建物及其上廠房設備所有權登記( 下稱系爭房地) 返還原告,並主張雙方為借名登記關係,故被告應返還上開土地及建物。是以,就系爭房地部分,原告遂終止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依民法第179 條或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予原告。原告既以民法第767 條物上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系爭土地所在地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