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溱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楨律師
- 被告
- 台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查:被告台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臺北市政府以108 年12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7317310 號函為解散登記(詳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為查明本件有無承受訴訟暨被告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清算程序是否終結等事項,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