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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劉玉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告
台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查:被告台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臺北市政府以108 年12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7317310 號函為解散登記(詳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為查明本件有無承受訴訟暨被告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清算程序是否終結等事項,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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