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泰豊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仲田
- 代理人
- 邱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泰豊熱處理股份有限│臺灣銀行南投分行 │108年7月12日 │7,200元 │AK9367862 │ ││ │公司張仲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