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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毓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訴人
鄭虹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00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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