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3號
- 上訴人
- 鄭虹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00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