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送達代收人 王宣又 相 對 人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安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玫君會計師為相對人東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八四一九○○七四號)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東震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東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雖於第245 條第1 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且繼續6 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觀諸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相對人百分之50之股份,因相對人董事長鄧安純控制之國德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另外百分之50之股份,多數董事及監事均為其控制,自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李永生以東震公司董事身分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偕律師、會計師依公司法第210 條之規定前往相對人之處所查閱、抄錄股東會議紀錄及財務報表時,竟遭鄧安純、相對人總經理李懋明及監察人陳淑娟拒絕,更以報警驅趕,使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又聲請人於上開行為遭拒後,即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請求相對人提供資料,相對人並因長期未召開董事會討論公司營運狀況,但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因此聲請人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爰依法向本院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財務與業務。 三、相對人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相對人登記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3,000 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30,000 股,每股1,000 元,聲請人自107 年4 月19日即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65,000股,持股比例50% ,係繼續6 個月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一情,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存卷足憑,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已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法定要件,其聲請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而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林玫君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號8 樓之1 )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有該公會108 年5 月15日中市會字第1080404 號函及所附會計師公會會員學經歷表在卷足佐。本院審酌林玫君會計師為碩士學歷,現為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得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由其擔任檢查人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林玫君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