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柄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隆整合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債務人林振堆除以債務人鎮隆整合行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用印於前開票據外,並未另行簽章於前開票據,故難認其為共同發票人,故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振堆應依票據關係連帶給付部分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