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懷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莉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莉莉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所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懷呈,惟其未於本件聲請狀為簽名或蓋章,故本件聲請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是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債權人業經合法代理,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