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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莉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莉莉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狀所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懷呈,惟其未於本件聲請狀為簽名或蓋章,故本件聲請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是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債權人業經合法代理,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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