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翠華即行雲廣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星卿、靳意芳、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星卿、靳意芳、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戶籍及主事務所分別設於桃園市○○區○○路00號4樓、台東縣○○鎮○○路0號、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2,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另債權人稱債務人於本院轄區設立事務所乙節,僅提出外觀已人去樓空之建物照片一紙,亦無從辨認該址係位於本院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