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宗達即東鑫農產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閔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