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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辰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順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裕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當事人約定清償期為取車日(民國105年6月17日)七日後付清報酬即民國105年6月24日,是本件遲延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即民國105年6月25日,其超過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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