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辰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順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裕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當事人約定清償期為取車日(民國105年6月17日)七日後付清報酬即民國105年6月24日,是本件遲延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即民國105年6月25日,其超過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