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順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信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韓佑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僅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並非使法院得心證之證據方法,自非釋明(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72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韓里增給付部分,係以其為動產抵押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及本票之共同發票人,惟債權人既非前開動產抵押契約之債權人及本票之票據權利人,復未釋明其自他債權人受讓相關權利,依據上開說明,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