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張啓賢 相 對 人 高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 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 係有爭執之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爭執,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抵押債權存在,倘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陳俊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7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7月24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高麗珍。債務人: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嗣全部抵押物於104年3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高麗珍。而債務人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14日邀同訴外人陳俊元、鄭偉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5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為104年8月14 日起至109年8月14日止,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7年11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75,000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為證。 三、經本院於108年2月19日通知相對人高麗珍及債務人、訴外人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元、鄭偉軒就本件聲請於通知後10日內陳述意見,除相對人高麗珍外,其餘人等逾期均未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相對人高麗珍具狀陳稱:本件聲請與事實不符,其從來都沒到銀行簽名答應作保證人,訴外人鄭偉軒於104年8月14日私下跟銀行借錢並沒有得到其之同意等語。 四、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復依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物雖經讓與第三人,但抵押 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則揆諸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相對人所陳述之事項,縱係屬實,其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乃係上開法律規定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而應由其負物上擔保責任,與其是否同意擔任保證人或其餘人等向本件聲請人借款有無得其同意無涉。從而,本件聲請經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竹山鎮 │吉祥 │ │149-7 │空│104.7 │全部 │高麗珍 │ │ │ │ │ │ │ │白│ │ │ │ ├──┼───┼────┼────┼────┼────────┼─┼─────────┼──────┼──────┤ │002 │南投縣│竹山鎮 │吉祥 │ │214-1 │空│17.1 │全部 │高麗珍 │ │ │ │ │ │ │ │白│ │ │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532 │大和街279巷19 │吉祥段149-7、2│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0.34、二 │陽台:4.21 │全部 │高麗珍 │ │ │ │ │號 │14-1地號 │凝土造、3層 │層:60.34、三層 │ │ │ │ │ │ │ │ │ │ │:31.2、合計:15│ │ │ │ │ │ │ │ │ │ │1.88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