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9號聲 請 人 楊秀婷即嘉陞工程行 相 對 人 古朝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餘新臺幣98,000元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次按,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為票據法第7條所明定,申言之,倘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 不符,因文字記載較為鄭重,仍以文字之記載為準,非謂斯時票據即為無效,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至民國108年10月5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7年8月1日 │640,000元 │107年8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CH245351 │准許金│ │ │ │ │ │ │ │額新臺│ │ │ │ │ │ │ │幣98,0│ │ │ │ │ │ │ │00元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