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7號聲 請 人 向虹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詔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柏超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