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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
郭瑞如即郭秝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務,而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將其對相對人之一切債權讓與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復將上開債權讓與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更名為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後,復將上開債權讓與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期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郭瑞如即郭秝華去向不明,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民國108年9月23日投埔警防字第1080016911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郭瑞如即郭秝華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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