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蓁
- 聲請人
- 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蓁
- 相對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石金珠」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宜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