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趙正東
- 相對人
- 允翔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鄭文章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江佩蓉
- 相對人
- 江林阿端 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79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5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79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之提存物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提存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司執全字第701號、107年度存字第1792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