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小抗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26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7年度投小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32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