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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小抗字第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抗字第2號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26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7年度投小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32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小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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