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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昕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瑋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5 萬6,76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原告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將發票日106 年10月16日、票號CU0000000 、票面金額191 萬2,500 元、指定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之本票一紙,歸還被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6 萬9,2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7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8 萬8,714 元,應再繳納1 萬8,062 元,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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