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光助 被 告 拾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璋 訴訟代理人 石益成 被 告 傅晏緹即裕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