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茂琪即陳順利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石發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茂琪即陳順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並於同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於107年5月15日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本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於108年6月21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108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