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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茂琪即陳順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茂琪即陳順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並於同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於107年5月15日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本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於108年6月21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108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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