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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林永祥朱慧真許凱傑
  •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吳石金珠、黃美蓮

  • 原告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送達代收人 鍾詩瑩 聲 請 人 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石金珠 送達代收人 鍾詩瑩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送達代收人 謝華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八號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八年度建字第六號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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