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被 告 王守仁 被 告 吳廣義 被 告 張忠恒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柯承恩 被 告 方國健 被 告 蔡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0號2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 系統列印資料附卷可核,其餘被告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住址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