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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喬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河
送達代收人
徐郁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李賜美公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8 年訴字第1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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