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喬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王炳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李賜美公
法定代理人
李宏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9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該裁定已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