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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葛耀陽

原告
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
訴訟代理人
何芝淇
被告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參加人
鄭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負擔。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8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1年3月1日所為判決主文欄漏未諭知訴訟費用及參加訴訟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86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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