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
- 訴訟代理人
- 何芝淇
- 被告
-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吟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書律師
- 複代理人
- 田永彬律師
- 參加人
- 鄭瑞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負擔。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8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1年3月1日所為判決主文欄漏未諭知訴訟費用及參加訴訟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86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