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 訴訟代理人 何芝淇 被 告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田永彬律師 參 加 人 鄭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所為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負擔。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8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 二、查本院111年3月1日所為判決主文欄漏未諭知訴訟費用及參 加訴訟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86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