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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葛耀陽

原告
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
訴訟代理人
何芝淇
被告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參加人
鄭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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