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
- 訴訟代理人
- 何芝淇
- 被告
-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吟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書律師
- 複代理人
- 田永彬律師
- 參加人
- 鄭瑞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