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 訴訟代理人 何芝淇 被 告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田永彬律師 參 加 人 鄭瑞龍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