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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