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