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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葛耀陽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文雄即新埔里捲門材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足女即祥佛鎖印店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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