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 原告
    埔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三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三輝 龐亞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兼 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埔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健中 輔 佐 人 林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子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