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楊三輝
- 即反訴被告
- 龐亞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秉榤律師
- 被告
- 兼下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聰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埔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健中
- 輔佐人
- 林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