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5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楊三輝
即反訴被告
龐亞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告
兼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埔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健中
輔佐人
林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