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交付財務報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