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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告
陳明昌
原告
何宗慶
原告
陳泰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告
新東高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世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9,834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8,04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6,0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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