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陳明昌
- 原告
- 何宗慶
- 原告
- 陳泰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被告
- 新東高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世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9,834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8,04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6,0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