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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童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觀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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