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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童雅芳
被上訴人
裕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6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9 年5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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