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春霖 被 告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請求辦理分割亦應屬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請求被告將彰化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溪頭段79-1、79-2建號之建物及其上廠房設備所有權登記( 下稱系爭房地) 返還原告,並主張雙方為借名登記關係,故被告應返還上開土地及建物。是以,就系爭房地部分,原告遂終止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依民法第179 條或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予原告。原告既以民法第767 條物上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系爭土地所在地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