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原告
- 天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鸞鶯
- 訴訟代理人
- 廖本揚律師
- 被告
- 陳金富
- 被告
- 和正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旭東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伸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2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82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6,624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2,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