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陳銘華即達興汽車電機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達興汽車電機行陳銘│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108年4月17日 │30,000元 │AI1158913 │ ││ │華 │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