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4號
- 異議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宣昌
- 相對人
-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蓁
- 相對人
- 久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位關於法定代理人李「宜」昌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宣」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