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博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濬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鴻展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亦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50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