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代理人
- 林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己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美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瑞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44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己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